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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疫情期间社会保险与小微企业新增就业补贴政策申办流程
2020-03-13 18:41:0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决策部署,省、市出台社保减免及就业补贴政策,共克时艰,共渡难关。现将有关政策梳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附政策原文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皖人社发〔2020〕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 1.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已缴纳减免期间应减免费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抵退。 2.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分类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为依据,按照统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参保单位信息进行确认,确认后直接进行减免,无需申请和审批。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3.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准确界定企业类型,不得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参保单位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主管税务部门做好参保企业分类确认和减免政策落实工作。 二、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4.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按月将缓缴情况汇总,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备案。 5.享受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已停保的企业和完全停产的企业,不纳入缓缴社会保险费范围。 6.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确定的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确定期限补缴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三、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7.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为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8.因受疫情影响延期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参保单位和人员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从其符合条件之月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自审核通过后享受。 9.积极探索通过以扫描方式生成的电子档案为基础的退休待遇审核方式,为到龄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通过网上申报并通过待遇初审的,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保障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加快推动线上登记失业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作要求 10.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1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扎实履职尽责,尽快将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到实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待遇发放资金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12.我省已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地要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1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 自2020年2月到6月,对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照执行。2月份已全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企业,超过减半征收部分,可在后续月份按规定办理抵退。 二、延期与缓缴职工医保费 (一)对受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缓缴职工医保费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缓缴职工医保费范围。 三、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人员待遇 减征、延期与缓缴期间职工医保(生育)当期待遇不受影响,继续按原基数和比例划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 四、基金管理 2020年职工医保基金预算应根据职工医保费减征情况按程序合理调整;减征产生的县(市)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统筹解决。 五、相关要求 (一)各级医疗保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 (二)各级经办机构要不断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各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加大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力度,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工作,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级主管部门。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合肥市人社局疫情防控期间政策兑现申办流程(第一批)